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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

半岛都市报    2020年11月06日

对重大急难个案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委会、相关部门、群众代表等评估、分析后提出救助意见,确定给予救助,并视情适度提高救助额度,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1、因遭遇无责任意外事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造成家庭成员伤亡,并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找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存在特殊困难的低保、特困人员住院陪护、照料等费用;
3、低保、特困人员因意外事件、灾害等造成的住房困难。
以上重大急难情况,视情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0万元,其他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超过20万元,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适当提高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万元。
“自负医疗费用”主要指因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包括住院费用、120急救、医院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凭医院处方在一般药店购买的治疗所必需的药品费用等。其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一般药店购买的无处方药品费用除外,药店出具的发票不能作为自负医疗费用证明材料。
“自负教育费用”主要是指在院校接受教育所必须交纳的学费、书本费、住宿费等费用,其他生活费用除外。
自负医疗费用、自负教育费用原则上为个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的发生的费用。
“低收入家庭”为月可支配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家庭。(“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半岛全媒体记者 陈绪卫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