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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危险作业安全防范措施(三)

半岛都市报    2021年06月04日

半岛全媒体记者 刘晓林 整理

五、有限空间作业“十不准”
1.作业方案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准作业。
2.相关人员未经专项安全培训合格的,不准作业。
3.涉及易燃易爆物质、有毒有害气体、缺氧或富氧作业环境,未采取通风和气体浓度监测合格的,不准作业。
4.施工现场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的,不准作业。
5.作业人员未配备个体防护用品的,不准作业。
6.作业活动未设置安全监护人的,不准作业。
7.作业地点未采取可靠措施将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隔开的,不准作业。
8.涉及高处有限空间作业未设置逃生和应急救援通道的,不准作业。
9.设备、设施内作业未采取防止转动硬件措施的,不准作业。
10.作业人员涉险时,救援人员未佩带必要的救援器材的,不准盲目施救。

六、临时用电作业“十不准”
1.电工未持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不准上岗工作。
2.未持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及线路的作业。
3.电气设备周围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污染和腐蚀介质。
4.不准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
5.PE线上不准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6.不准使用未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的配电柜。
7.临时用电线路不准将线缆拖地使用。
8.发现有接头裸露或破皮漏电时,非专业电工不准擅自处理。
9.不准将漏电保护器直接代替电闸开关使用。
10.漏电保护器发生掉闸时,未查明原因不准强行合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