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同村的人开车去收钱,点清数目后,儿子会给他另外一个地址。他过去将钱转走后,再给儿子打电话,告知钱被人收走了。
一年多时间里,唐某柱总共替儿子转移了300多万元。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柱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事先与诈骗参与人员合谋协助诈骗犯罪组织提取赃款,其主观上事先与诈骗组织者存在共同诈骗的犯意联络;客观方面,在被害人被骗汇款后,协助诈骗犯罪组织者提取赃款,共同侵害公民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诈骗罪共犯定罪处罚。被告人唐某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拍案惊奇
为逃出缅北“冲业绩”
亲哥表哥齐被拉下水
偷渡到缅北“淘金”不成,想逃出来就更难了。在缅北从事电信诈骗的犯罪人员,有不少是听说可以挣大钱偷渡过去的,但是到了电诈窝点后如果完不成业绩,就会遭到毒打。想要回国则需要交违约金。据了解,违约金的价格一路走高,现在已经到了30万元左右,大部分人根本交不起这笔费用。为此,有些人则选择“冲业绩”来解约。而这种方式,也牵扯其家人同样堕入法网获刑。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年的一份判决文书显示,1998年出生的四川小伙唐某荣一直没有正当工作,后在朋友的鼓动下认为到缅北能挣大钱,于是,2020年3月份,他通过“蛇头”偷渡到缅北电诈园区。经过几天的培训,主要负责实施“网络刷单”诈骗。
2020年4月20日,被害人尉某在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公寓内加入了一个群聊。群聊里,有人说可以通过网络刷单赚佣金。小试了几笔后,尉某决定一次性投入大一点,等到想取现的时候,却被告知账户已经被冻结,要取钱必须充值到指定账户解封。当尉某把钱存进去以后,一步一步落入了唐某荣所在团伙的陷阱,最后被骗20余万元。
由于涉嫌诈骗的账户都被控制,为了方便“洗钱”,唐某荣就向自己的亲哥唐某洋、表哥肖某某求助。他表示自己在缅甸落入电诈园区,被对方控制住,已经没有办法回国,只有他们帮忙完成“业绩”,他才能获得自由身。当然,他们也不会白忙活,每一笔都能提成2000元。
三个人互相配合,最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至少57万元,被告人唐某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至少88万元,逃回国内后却没能逃脱法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荣、唐某洋、肖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共同帮助转移赃款,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唐某荣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唐某洋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9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拍案惊奇
明知财物非法还接受
“隐形受益”难逃法网
在电诈窝点,一些犯罪分子认为他们躲在境外,而且是以集团的名义在作案,即便回国以后也难以查实具体的作案事实。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难以固定证据,法院也难以定罪量刑。不过,他们的这种想法很快就破灭了。
2021年6月,“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其中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查阅裁判文书网发现,依据这一司法解释,不少嫌疑人最终被判定犯诈骗罪。
2022年湖南石门县的一份刑事判决文书显示,被告人程某2019年6月份开始,先后三次通过偷渡的方式前往缅甸加入诈骗集团实施诈骗,分别担任“拉手”“财务”等职位,最终获利22万余元。被告人杨某先后两次偷渡到缅北诈骗公司,不到一年的时间获利1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除了重点打击境外的电诈窝点,“隐形受益人”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并开始重点打击。据检察日报正义网报道,在办理“翱翔”诈骗集团案时,几名诈骗人员的亲属长期接受身处缅甸亲戚的金钱、礼物,包括价值百万元的手表、房产等。经查,他们不仅清楚地知晓自己所收财物来源非法,更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目前,王某等6人已被公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针对缅北地区的电信诈骗活动,国内已经开展了全方位的围追堵截,随着一个个电诈窝点被铲除,电诈犯罪的空间将会进一步被压缩,那些依然抱有到缅北“淘金梦”的人,等待他们的终将是一张难逃的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