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返回 2022年10月19日

知识产权能否被继承?

半岛都市报    2022年10月19日

案件回顾】梁某某与翁某丁为夫妻关系,两人于1997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2人即翁某甲和翁某乙,2010年7月27日,翁某丁与案外人设立B公司,翁某丁于2014年11月9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梁某某、子女翁某甲和翁某乙,父母翁某丙和吴某某。翁某生前持有a、b、c三个注册商标和d、e两个实用新型专利及f一个外观设计专利。
翁某丁去世后,其配偶梁某某与子女翁某甲和翁某乙共同起诉翁某丙和吴某某,要求由三原告共同继承案涉商标和专利,无须向两被告支付补偿款,翁某丙和吴某某抗辩称,案涉商标和专利实际为B公司所有,并非被继承人翁某丁个人所有,申请费用均为B公司支出,被继承人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是代理B公司申请,且商标和专利也一直是B公司所使用,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案件的争议点在于,作为知识产权的商标和专利,能否被继承以及如何继承。
【法院裁判】本院认为,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翁某丁生前没有立遗嘱,也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故其死后的遗产继承依法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持有三个注册商标、两个实用新型专利和一个外观设计专利。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各人均不存在法定不分或少分的情形,故上述五人依法可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且各人继承的份额应为均等。对于被继承人翁某丁生前拥有的知识产权的继承分配问题,因原告梁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翁某丁拥有的知识产权的形成有贡献,故原告梁某某认为有关的知识产权属夫妻共有财产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翁某丁生前注册的三个商标,依法由原告梁某某、翁某甲和翁某乙与被告翁某丙和吴某某均等继承,由五人共同享有和形式上述商标专用权,且各人的份额比例均为20%;对于被继承人翁某丁生前拥有的专利权,依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因此,被继承人翁某丁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才能作为遗产由原被告继承,且继承份额均等,应各占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的20%份额,并据此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没有再上诉。
【律师意见】依据学者观点,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的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实践中,人们常见的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兼具有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对于财产属性的继承基本可以形成一致意见,但是涉及人身属性能否继承引发一定争议。之前的《继承法》中明确,遗产包括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但是新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对此予以了修改,规定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目前法律规定的原则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著作权法》明确著作权的财产性权利可以被继承,而《专利法》和《商标法》则没有具体规定。我们认为,对于知识产权人生前留有遗嘱的可以按照遗嘱继承相应的权利,对于没有遗嘱的,则按法定继承,各继承人协商一致可以各自取得相应的份额,如果不能协商一致或难以分割,则可以通过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价值进行评估后,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