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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

半岛都市报    2023年12月06日

●问题1
离婚后要求分割股权
评估基准日如何确定?
  
市民热线:方女士与刘先生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刘先生与其好友作为股东,设立某餐饮有限公司,刘先生系大股东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因感情不和方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2021年4月法院判决离婚,但当时方女士未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分割公司股权,2022年5月方女士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分割公司股权。她与刘先生对于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股权的价值认定却差别非常大,方女士认为应当按照离婚时的节点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因为此时法院判决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也应该在此时进行处理;刘先生却认为2020年以来受疫情影响,餐饮受到了比较大的冲击,公司业务量和利润出现较大幅度的下滑,如果按照离婚时点分割对刘先生十分不利,应该什么时间提出评估,就按照什么时间进行分割。方女士询问律师,离婚分割股权时评估基准日如何确定?
律师说法:关于离婚分割股权时评估基准日如何确定没有十分确定的标准,通常法官会根据案例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判决。通常在终审判决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已经成熟。婚姻关系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一案中一并处理时,终审判决离婚时共同财产也同时分割完毕。方女士是将婚姻关系和共同财产分割分成两起案件起诉,如果方女士在判决离婚后较长时间内未起诉要求分割财产,那么,在此期间内,由于经济环境变化、产业政策调整等不可归责于刘先生的原因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此时仍以判决离婚的时间点作为基准日确定补偿价格,则对刘先生明显不公平。方女士提起要求分割公司股权诉讼,由于案件审理周期以及何时作出判决并非双方当事人所能控制和决定,以分割财产案件的判决作出之时为基准日具有不确定性,客观上有可能加大另一方利用自身便利地位损害对方利益的道德风险。因此法院很有可能以方女士提起分割财产的起诉日为基准日。

●问题2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
离婚时如何认定?

市民热线:谢女士与洪先生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了两套房屋,全部登记在谢女士名下。两套房屋的首付款及大部分的贷款均是谢女士的父母出资支付,洪先生只支付过少部分的贷款。当时谢女士父母出资时只是说给孩子买房,并没有明确约定购房出资款是赠与还是借贷,也没有说明只给谢女士还是夫妻双方。现在谢女士与洪先生因为感情不和要诉讼离婚,谢女士询问律师,父母给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离婚时会如何认定?
律师说法:父母给子女出资买房时的情况不同,离婚时房屋的处理方式也不相同。通常如果婚后父母一方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只能视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房产分割时,房产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谢女士的描述,虽然两套房产是她父母支付了首付款及大部分的贷款,但洪先生也曾支付过贷款,因此房产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当然,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应该考虑谢女士父母的出资额进行分割。建议父母在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时应当与子女及其配偶主动沟通交流,一起签订书面协议,将意思表示落实至书面,明确约定父母出资款的性质。如不便签署协议,则应注意留存在出资时向子女及其配偶明确表达出资为借款的证据,未来可根据子女婚姻稳定程度决定是否追索该部分借款,以保全自己的出资款。

●问题3
对于遗产的共同共有人
处置时是否能一票否决?

市民热线:林女士与张先生于2014年结婚,张先生是二婚,前妻因病去世,有两个儿子,均已经成年,林女士没有自己的子女。婚后林女士与张先生一起住的房屋是张先生婚前购买的,因为林女士并非亲生母亲,继母子之间常年不合,基本没有走动。2023年张先生因病去世,生前并未订立遗嘱,遗产只有名下一套房产。他的两个儿子在张先生去世后不久,就要求处分遗产房屋,分割售房款。林女士坚决不同意,认为这是自己唯一的住处,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林女士询问律师,作为张先生遗产的共同共有人,自己在决定遗产是否处置是否有一票否决权?
律师说法: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订立遗嘱,也没有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其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