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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案例

半岛都市报    2024年04月24日

问题1>>>
小学生在校受到人身损害
学校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刘先生的孩子小刘去年8岁,在某小学上三年级。去年期末考试开考前,小刘在教室用贴板卷成圆筒状放置右眼观看,同学小袁用手拍在贴板卷成圆筒状另一端,小刘感觉右眼一阵剧痛,同学将他送到校医室,校医非专业眼科医生,从表象检查判断并不严重。随后学校通知了刘先生,刘先生带着小刘去了某眼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眼球钝挫伤,角膜板层裂伤,球结膜裂伤。后刘先生找了专业的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认定小刘本次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人体所致的损伤特征,被贴板弹伤等可致类似的损伤。小刘右眼中度视力损害,其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刘先生询问律师,孩子在学校内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小刘发生被伤害事件时8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时,对教育机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教育机构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时,在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刘先生的描述,造成小刘受伤的主要责任人是同学小袁,应该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但小袁是未成年人,该赔偿责任应该由他的监护人承担。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标准比对判断,还应当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学校的注意义务以及其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可预见性、可预防性等因素。如果发生的损害超过一般人的预测可能,不能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需明确的是,虽然学校与学生之间属于“教育管理关系”,家长将学生送到学校后,并不意味着家长的监护责任像接力棒一样完全交给了学校,也不意味着学校须对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一切损害事故负责。

问题2>>>
踢球时压伤他人手臂
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蔡先生与黄先生住在同一个小区,两人都喜欢踢球,且经常一起去小区内一处空地踢球。2023年5月的一天,两人来到空地与他人一起踢球。期间蔡先生为了接住他人踢向空中的足球,调整站位,微微跳起。黄先生为了躲避对面踢过来的球,在蔡先生背后原地下蹲。蔡先生被蹲下的黄先生绊倒,随后摔倒在地并压伤黄先生的右手。经诊断黄先生为右肱骨外髁骨折,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黄先生现在要求赔偿损失,蔡先生询问律师,自己当时被黄先生绊倒压伤对方,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律师说法:《民法典》中有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属于“自甘风险”,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根据一般生活经验,足球运动是一种激烈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冲撞、阻拦、抢夺是基本的运动行为,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因此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范围。蔡先生与黄先生一起踢球属于“自甘风险”行为,虽然蔡先生将黄先生的手臂压伤,但损伤发生时,蔡先生并不存在主观恶意或明显犯规,因此蔡先生无须对黄先生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